10.3969/j.issn.1674-828X.2005.03.015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不起诉制度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但不具备审判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性.因此,改革不起诉制度引入监督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相对于检察机关自侦的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而言,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适用听证制度是比较好的选择.听证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好地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还能够强化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诉讼效率.
不起诉、听证、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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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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