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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28X.2003.04.002

"防患于未然"的警醒与探讨--兼论我国刑法第306条的存与废

引用
我国刑法自1997年修改之后,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就备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的关注,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议案屡次被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人认为刑法第306条属于职业歧视,导致职业报复现象的发生和法律的重置,使律师不愿代理刑事案件,造成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影响律师权益的保障.笔者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提出如何正确对待和完善该条法律规定的建议.

刑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辨析、取消

19

D924.399(中国法律)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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