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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976.2007.04.032

黄老学的法哲学原理、公共性和法律共同体理想——为什么是"道"和"法"的统治

引用
作为战国时期诸子学高度融合而形成的黄老学,主要是有关社会和政治的学说.具体地说,它是一种以法律为中心的法哲学,是由一些彼此密切相连的问题、观念构成的法律统治的原理和体系,它试图通过法律建立一种"乌托邦式"的法律共同体.本文在澄清对黄老学误解的同时,试图探讨黄老学是如何以"道法"和"人性"为基础建构法律秩序的,力求揭示黄老学的法哲学在世界法治史上是一种先驱性的"法治观",并说明它是如何把法律统治理想化以致于使自身受到限制的.

黄老学、道法、人情、公、至世

B2(中国哲学)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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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976

12-1047/C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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