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36.2017.03.006
论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危害和公权救济
我国对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理,在公权救济方面存在着“一调解一仲裁二审判”的模式.但由于我国相应机构独立性不强、专业性不强等问题的存在,易造成对劳动者、雇主和社会、国家的危害.因此,应参照域外先进经验,从增设由第三方中立机构组成的调解仲裁机构,保证参与人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降低对审判环节的政策影响等方面,予以改进.
拖延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公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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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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