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636.2009.01.014
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会职权的探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平等协商权、提出异议权、集体合同签约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监督权等五个方面的职权.工会的这一职权体系是一个整体,但这些规定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健全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工会职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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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2(中国法律)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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