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570.2018.11.00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关于《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并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01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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