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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6570.2018.11.00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引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区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01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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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大

1674-6570

12-1335/D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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