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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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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2.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3.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201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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