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570.2014.04.020
试谈人大监督工作中主任会议的地位、职权和作用
主任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都明确规定了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职权,凸显出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结合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就主任会议的地位、职权和作用试谈一些体会.
一、主任会议在监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地方组织法规定: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4、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四个条款,明确规定了人代会内部的权力委托关系.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常委会对主任会议并不是全权委托,主任会议仅仅是处理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其职权是程序性而不是实体性的,不能代替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或决定.
监督工作、主任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律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法规、组成、自治县、市辖区、处理、委托关系、全权委托、法律效力、实体性、人代会、监督法、程序性、选举、宪法
D03;D26
2014-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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