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570.2013.12.006
实施性地方立法刍议
实施性地方立法对应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而作具体规定的地方立法活动.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性地方立法;二是针对多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性地方立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制定实施性法规逐步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过去10年,天津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等地的实施性地方立法在本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比例分别为57%、56%、56%、57%、54%.因此,加强对实施性地方立法的研究,有助于完善地方立法工作.
实施性、地方立法、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法律体系、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区域、立法活动、立法法第、具体规定、重庆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种类、中国
DF7;D92
2014-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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