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570.2013.10.015
修改盐业条例保障食盐安全——《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解读
《大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目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先后于2000年、2005年、2010年进行了三次个别条款的修正,对加强我市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和加碘食盐供应,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盐业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盐业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发生修改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
2012年底,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计划,经过近一年的深入调研论证和常委会会议的三次审议,今年9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更加适应现行管理体制和盐业市场管理现状,对于进一步确保食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修正案、天津市、盐业管理、管理条例
D925.2;K241;F276.8
2013-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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