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570.2013.06.005
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下)
四、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程序
(一)关于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监督法第二章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作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监督法第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检察院、监督政府、群众切身利益、改革发展稳定、法院、专项、人民群众、监督重点、工作报告、程序化、本级政府、制度化、监督权、规范化、选择、实践、经验
DF2;D92
2013-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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