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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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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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这是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条例>是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而出台的第一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保护、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条例、市场竞争能力、地方性法规、学习时间、企业、技术工作、管理岗位、规范

F83;DF2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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