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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060.2023.03.012

平台经济中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的性质认定与规范解释

引用
现有的实践显示,平台经济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模式深陷困境: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流于形式,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缺乏有效性,该模式未能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面对实践中的困境,须以法律解释方法,在明确告知义务与同意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寻求"告知—同意"新的解释框架.告知义务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隐私政策仅是告知义务的履行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信息主体作出同意的表示是基于对经营者和国家监管的信赖.构建"告知—同意"新的解释框架,应以告知义务为核心,塑造以信赖为中心的互动环境.告知义务应朝着标准化和场景化发展,宜采用网络用户类群化标准判断,针对不同类别的信息主体确立不同程度的告知责任.而互信环境的建立,不仅需要明确信息主体的多项请求权基础,还应规范好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竞争秩序.

"告知—同意"规则、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平台经济、同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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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23-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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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060

31-1777/C

34

202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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