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铃还须系铃人——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废除及地名标志禁注制度的重构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060.2020.06.012

解铃还须系铃人——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废除及地名标志禁注制度的重构

引用
我国商标法在1993年第一次修订时,引入了禁止某些地名标志作为商标的制度并演变成目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但该款规定无论在文义、性质和定位上均存在争议,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这种制度设计缺陷与立法之初的认识局限有关,而且难以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化解.建议废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将描述性地名标志纳入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制范围,地名标志如果有欺骗性的,则由商标法中规范欺骗性和误认的条款加以规制.

商标、地名标志、描述性标志、其他含义、禁止注册

31

DF523.3(民法)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12-12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060

31-1777/C

31

2020,31(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