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60.2019.06.013
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法》第51条的存废
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为了回避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的争议,取消了《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此举将产生破坏各方利益平衡,两种无权处分效力不一,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运用类推、推断等方法先行解释法律而解释结果可能不一致等弊端.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等于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第387 条的基础上,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保留《合同法》第 51 条,将其中的"处分"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避兔上述弊端并保持司法实践的连贯性.基于民法体系的协调性要求,应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由债权形式主义改为"折衷主义";把保留的《合同法》第 51条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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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6(法学各部门)
202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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