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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060.2015.06.016

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

引用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不是结果状态,对“法定危险状态”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而不是对危险结果的判断,“法定危险状态”只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结果,不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通说所谓放火罪等犯罪中的“具体危险犯”,并非独立存在的犯罪形态,而是这些犯罪在实害犯既遂之前的一个发展阶段,放火罪等犯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结果犯、危险状态、实行行为属性、放火罪

DF611(刑法)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2015年度课题“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信贷的刑法规制”项目编号FZFK1502。

2016-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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