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60.2015.03.014
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厘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是保障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确运用的关键.文章首先分析了学术界主流观点的认识偏差,然后从字面意义和立法者真意等角度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提出了全新的观点,并结合《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论证了各要件的合理性、合法性;文章最后结合第20条第3款的三项适用要件论述了举证责任的分摊问题,并探讨了在这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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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2-10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