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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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060.2014.06.013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引用
对于因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要求返还而引发的纠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究其原因,是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涉及这一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物权法》第106条、婚姻法上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文章认为,上述三类法律的适用并非随意,而是有先后顺序的:婚姻法制度优先于物权法制度的适用,婚姻法制度的适用又受制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即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并无“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法院不得适用这一规则断案.

赠与、共同共有、日常家事代理、公序良俗原则

25

D913.9(法学各部门)

2015-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0-11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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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060

31-1777/C

25

201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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