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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060.2013.03.018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人体器官犯罪之规定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中的“人体器官”除狭义人体器官外,还包括人体细胞和人体组织,强制无偿采集他人血液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是指单纯出卖和购买行为以外的一切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包括尸体器官,未经同意摘取尸体器官后出卖的,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数罪并罚;第一款与第二款存在竞合关系,未经同意摘取器官后出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第二款既属于注意规定又属于法律拟制,未经同意摘取活体器官即使未造成伤害结果,也成立故意伤害罪.

人体器官犯罪、组织、故意伤害罪、竞合

24

D914.34(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法学会2012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现代人身权刑法保护研究"SFH2012D07

2013-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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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060

31-1777/C

24

20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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