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60.2011.03.016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必要,因为任何瑕疵给付的行为均构成义务侵害.在学理认识上,"瑕疵担保说"和"履行说"的论争以"履行说"的全面实现而告以终结.再履行作为买受人的瑕疵权利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居于优先地位.
瑕疵、再履行、瑕疵担保责任、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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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体系与范式规则"的阶段性研究成果09BFX030
2011-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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