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60.2010.06.013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在美国谨慎投资义务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基本义务:由<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确认由该受托人负有的这一义务集美国信托法赋予信托受托人的忠诚义务、谨慎义务与遵从信托文件义务于一体且其还将分散投资义务包容于其中,美国劳工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将存在于这一义务中的"谨慎"在内容上具体化并将其中的分散投资义务演绎成为设计投资组合义务,<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适用也致使这一"谨慎"在内容上具体化且还将它从"抽象谨慎"转变成为"具体谨慎",前面那部法律还通过规定免责条款无效将受托人违反这一义务的赔偿责任定性为绝对责任,美国的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应当为我国关于这一义务的立法借鉴和吸收.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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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6SFB2046
201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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