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60.2008.03.016
也论股东派生之诉
股东派生之诉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该诉讼的目的是便于少数股东督促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士严格履行其职责并保护公司的利益.股东派生之诉被正式引入我国是在2005年大幅度修正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但是,第152条的规定存在许多概念性的问题.例如,股东派生之诉是否又可称"股东代表之诉"?股东是否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等等.同时,许多有效的机制也没有设立,例如,股东诉讼担保条件和商业判断规则适用等.为此,本文试图澄清许多存在误区的地方,并提出一些完善第152条的建议.这样,就会使得第152条既方便少数股东采取行动威慑董事或管理人士的行为,又不至于使这种诉讼被滥用.
股东派生之诉、股东代表之诉、穷尽内部救济、经营判断原则、《公司法》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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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8-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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