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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060.2007.05.012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哲学的安乐死

引用
法律实证主义有其自身的悖论.它批判了自然法传统中法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以自己的方式拒斥了传统的法的形而上学,并促使了法律的客观化和精确化.但是,它的理论基础和目标诉求是可疑的,并与自然法学说一样仍然分享了西方形而上学传统的种种前提,也导致了法的绝对技术理性化以及权力与法、法律与法一体化的后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治建设在吸取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成就的同时,要尽力避免其可能导致的"法哲学的安乐死"倾向.

技术理性、法的确定性、法的价值性、法哲学的安乐死

18

B82-051(伦理学(道德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CZX001

200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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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060

31-1777/C

18

200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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