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633.2021.04.016
无感抓拍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兼论设备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人脸识别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通过对自然人面容进行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所得到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自然人面容本身并非人脸识别信息,后者的产生必须经过特定设备的数字化处理.因此,"抓拍"并非对已经存在的信息进行采集,而是人脸识别信息的生成与初次录入,其虽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移转式"获取的含义,但属于从无到有的"生成式"获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知情同意规则"是判断获取行为合法性的主要标准,"无感"意味着权利人对抓拍行为并不知情,更不存在同意,因此属于"非法".无感抓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非法获取"的含义,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感抓拍设备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潜在风险,但针对该行为本身,我国《刑法》中不存在恰当罪名,因此无法构成独立犯罪;当设备使用者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人脸识别信息、无感抓拍、非法获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生产者、帮助犯
D924;TP391.41;F8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27
2021-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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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