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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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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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类型化、履行艰难规则、目的不达规则

DF525(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同法国际统一与区域整合研究》项目12BFX085阶段性研究成果;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论合同目的不达——以《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和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的解释论》2012-XZYJS038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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