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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杂剧叙事僭越的合法性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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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杂剧叙事僭越的合法性焦虑,暗含了对元杂剧艺术体制自律过程的较少关注,以及自己民族思想之元叙事艺术传统的忽略.元杂剧叙事主体的三种存身方式:行当的超故事层叙述、人物与行当的复合叙述、人物的跨层叙述,以及叙事场域的三组交互关系:时代背景与叙述主体、叙事主体与观众、观众与演述传统,共同建构了元杂剧叙事僭越背后的价值基础、价值准则.由此,判断元杂剧叙事僭越的价值,不能以西方戏剧结构的评价标准为准绳,而应该深入到元杂剧剧本和当时中国戏剧表演的实际场域中,方能做出一个全面而又公允的评价.

元杂剧、叙事、僭越、合法性、戏剧结构

I207.3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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