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合并规制程序模式讨论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执法对程序的要求很高,而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只进行了较为原则地规定.通过对美国与欧盟这两个经济实体较为成熟的规制程序的了解,对二者程序模式特色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应该借鉴欧盟行政主导型模式,重点处理好权力的配置、反垄断机关的独立性等问题.
反垄断、企业合并、规制程序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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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企业合并、规制程序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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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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