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633.2006.06.021
选择与规制:诉因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析
诉因制度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用以确定审理的对象,亦即诉因告知了法院的审理范围;二是借以告知被告行使防御权和防御范围.在诉因制度下,禁止法官擅变当事人的诉因,其追求的是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我国立法并未规定诉因制度,但在审判实务中,不应拘泥法系或法律体制的限制,在解决诸如管辖、审理对象、争执焦点、既判力范围(禁止重复起诉)等问题上,引入诉因制度,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诉因、请求权、审理对象、不告不理
D9(法律)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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