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633.2006.02.032
唐代法政体制述论
唐代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唐代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法政体制,其中规定的御史台官员监督参与司法、三司会审制度、非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等,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但唐中后期宦官插手司法,则极大地破坏了唐朝的法政体制,加深了政局的不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宰相、宦官
K242
四川省社会科研规划重点项目;四川省教育厅资助项目SA04-043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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