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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633.2005.03.0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与财产申报制度

引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监督管理的需要,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需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应尽快建立财产申报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让大众对公职人员财产变化进行监督.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财产申报制度

D924(中国法律)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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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论

1004-0633

51-1035/C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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