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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36/j.cnki.411439.2022.06.013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新思路

引用
在损失范围的划定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应同时具备经济性与必然性.在损失数额的计算上,将行为人获利数额推定为实际损失的传统观点存在误区,只有客观可归咎于行为人的法益侵害结果才能计入损失数额.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在区分不正当获取行为与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营收是否显著减损,以及行为人获利是否超过权利人正常营收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以此贴合权利人实际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商业秘密

32

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9

2023-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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