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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36/j.cnki.411439.2020.03.006

《意见》颁行背景下若干妨害防疫犯罪行为定性分析

引用
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刑事案件的解释》与2020年“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系特殊规范与一般规范之关系.为契合罪刑均衡原则,对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以致引起新冠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当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主观上故意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危害结果系过失时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意见》为严厉惩治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抗法行为而对妨害公务罪对象所作的扩张规定存在类推之嫌,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虚假信息”应同时具备“恶、假、害、特”四个要素.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将贩卖、加工、食用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概入刑仍存在诸多问题.

疫情防控、妨害传染病防治、司法解释、罪刑均衡

30

D924(中国法律)

2020-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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