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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192.2017.02.021

强制侮辱与强制猥亵关系之辨析——性自主法益观下性侵行为新解

引用
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界分的主流标准是:为满足性欲而实施奸淫以外的行为是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为满足精神刺激而实施猥亵以外的行为是强制侮辱妇女犯罪,出于报复动机而非流氓动机的公然侮辱行为构成侮辱犯罪.这种以人格尊严是三罪共同法益为前提的论断,难以为现有立法模式提供正当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法益是性自主权,侮辱罪之法益是名誉权.前者有别于后者之关键在于前者是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的性侵行为.从主观不法角度认定性侵行为存在诸多缺陷,应从客观不法角度将性侵行为界定为能够满足性欲的行为,并实现对强制侮辱妇女罪之消解.

强制猥亵、强制侮辱、侮辱罪、法益、性侵行为

27

D924(中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项目的部分成果

2017-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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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

41-133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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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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