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192.2016.06.018
实质解释论影响下审查逮捕的正当性反思——以两类典型案件为例
作为迥异的刑法解释基本立场,形式解释论者秉承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理性,承认立法缺陷,提倡司法克制,主张利用实质解释的出罪功能,保障人权;实质解释论者注重法益保护,强调要灵活解释法律,不因刑法本身的局限性影响刑法的适用,力图追求实质正义.在审查逮捕环节,应坚持形式解释论,摒弃实质解释论,正确理解并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实现审查逮捕价值与功能的复归,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实现.
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罪刑法定、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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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2017-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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