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192.2014.03.011
使用黑客手段添加并销售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评析
作为传统侵财型犯罪,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扩展.对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财物”,仍有存疑;对于利用黑客技术添加并销售虚拟货币(游戏币)的行为如何定性,众说纷纭;对于在犯罪中仅帮助销售虚拟货币的行为主体在对上述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存在认识错误时是否属于从犯,也颇有争议.从法理和事实层面分析,可介入现实法律关系中的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利用木马程序秘密添加并销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事先共谋帮助销售游戏币的行为则属于盗窃罪中的从犯.
虚拟财产、共同犯罪、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24
D924(中国法律)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