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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账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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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值税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纳入《条例》,201 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实行汇总纳税,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基于目前铁路企业的纳税现状,由于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销项税额,使得企业整体的税负增加.本文主要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可抵扣范围、进项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的汇缴进行了阐述.并紧密结合铁路特有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按固定资产计划执行单位的不同,分别总公司、路局、基层单位执行的计划,阐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不同核算模式.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账务处理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4-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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