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194.2021.04.011
法规适应: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的实践要义 ——基于深圳的经验分析
由中共中央授权地方党委进行的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实践环节,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扩容可行性、地方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科学规范性以及法规在适应于地方推进基层党建与纠正"四风"问题方面的行之有效性等方面承担着先行先试任务.由此决定了"法规适应"应是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的实践要义,要求试点地方党委充分结合地方特点、回应现实问题、适应地方发展.深圳40年经济特区建设在基层党建和作风建设方面虽然创造了一定有利条件,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深圳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的适应性依据.具体而言,深圳市委围绕推进基层党建、纠正"四风"问题以及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等方面制定出台了5部地方特色鲜明的党内法规,并主要在以下两大方面作了适应性探索:一是在地方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上,探索出"五项工作机制";二是在党内法规构建路径上,探索出以"特定行为主体"和"特定内容事项"为中心的党内法规构建逻辑.从整体上看,深圳在这方面的探索彰显出对于党建引领城市治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乃至中国特色"治党-党治"实践的创新价值与政治意义.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定权、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深圳实践
D26(党的建设)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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