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194.2006.01.040
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刍议
笔者认为,我国强制侦察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逮捕羁押措施的审查批准权,其实就是司法审查权.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权时,基于司法权的独立属性,不仅能够完全体现司法"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且也能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与西方并不相同,没有必要生硬地强行移植国外的预审法官制度.
强制侦察行为、司法审查权、检察机关、职能行使
D916.3(法学各部门)
200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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