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194.2000.05.030
论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
本文评析了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近期出现的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各种理论观点。作者将诉讼证明标准划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认为诉讼证明活动不应以证明主体主观判断作为是否证明的标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以及诉讼的各个不同阶段,都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客观证明标准判断待证对象是否已经证明。
诉讼、证明、客观标准
D920.4(中国法律)
2003-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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