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534.2005.05.017
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不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动产公信力不足而建立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表现了足够的公信力,因此无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我国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就没有必要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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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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