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805.2016.12.075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中医药保护作用之考量
在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合在一起的最为综合化的管制性努力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其所确立的以惠益分享为主要内容的三原则,为中医药资源获取国际保护提供了纲领性的框架.然而由于各国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正当性至今无法形成一致,统一而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的建立仍然不能预期,加之无论在客体的界定、保护的模式抑或实现的途径上,中医药的价值期许与公约都无法完全对接,因此寄希望于中医药国际性保护规则的率先确立是不现实的,尝试从国内法层面寻求制度设计对于保护措施的落实则更具现实性,这也为该问题的研究确立了方向.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医药、惠益分享、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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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No.14YJC820053
2017-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033-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