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23.02.007
论酌定不起诉的程序性出罪机能——以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关系为重点
酌定不起诉具有将刑事制度稳定性与刑事政策应变性融于一体的特性,具有包括刑法第 37 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内的其他刑事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程序性出罪功能,是实现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大幅度提升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并使其长期稳定在合理的水准,最关键的现实方案,是从根本上解除实体规范对起诉裁量制度的不当束缚,消除违背起诉便宜原则实质精神的实体障碍.《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2 款规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独立于《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实质意义为"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公诉和裁判,所适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际控制标准,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属性.酌定不起诉是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独立前置条件.轻微犯罪规模化出罪时代的刑罚替代措施,应以附加适用为原则,以不附加适用为例外,对"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应尽可能扩张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
慎诉、规模化出罪、酌定不起诉、刑罚替代措施、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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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FXC028
2023-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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