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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63/j.cnki.sdzs.2021.04.012

销售无害违规药品行为的出罪机制重构 ——以违法性认识为视角的分析

引用
新通过的《药品管理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无害违规药品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而理论界亦对销售无害违规药品行为的出罪,提供了多种解释路径,可这些方案均存在疑问.对销售行为进行解释的处理方案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允许抽象危险进行反证的观点,不符合现行刑法的立场,也会违反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紧急避险说则会在解释危险性要件时遭遇困境.为此需要转换违法性认识的通说立场,在采取故意说的基础上,不区分前置性法规的规范事实与评价,以便将虽然对药品管理法规存在违法认知,但是认为其行为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人,排除故意之成立.因此,在法定犯时代,应当充分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出罪机能.

药品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抽象危险;紧急避险;违法性认识

42

D92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定犯时代下空白规范的刑法认知问题研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问题研究"

202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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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403

32-10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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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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