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21.04.009
给付判决在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中的定位
在判决类型中增加了给付判决,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理论与实务界对给付判决这一新型判决方式的功能,特别是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的区别等重要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保持了原有履行判决的同时,所增加的实际上只是一般给付判决.不应该将给付判决视为履行判决的"补丁".作为一种独立的判决方式,给付判决有其特有的适用范围,绝不是仅仅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不管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现有的判决类型上看,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就是以金钱为主的财产性给付.非财产性给付,不管是积极性的行为还是消极性的行为,完全可以经由履行判决的方式实现.与履行判决相比,给付判决中被告的给付义务是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作为实体性判决的给付判决,其实体的明确性包括给付内容的明确和给付形式的明确.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从而给付义务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扩展的.作为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中的一种,给付判决应当既具有其他判决类型无法涵盖的内容,同时又不应该僭越其自身所处之地位,才能与其他判决类型和而不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判决体系.给付判决的增设之于中国行政法具有不可低估的多重意义.
行政诉讼;给付行政;给付判决;履行判决;判决体系
42
D925.3(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施研究"项目编号:17JZD004
202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