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20.06.009
从不完全契约路径融通知识产权保护与协同创新
企业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同创新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冲突与矛盾,其实质在于:协同创新中参与主体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作为治理核心和法律核心的契约在企业协同创新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动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协同创新模式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完善不完全契约自我履约机制和第三方履约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同创新之间悖论的有效途径.不完全契约自我履约机制方面,应关注显性契约全要素、激发创新活力;应重视隐性契约、促进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履约机制方面,应完善《专利法》、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与共享冲突,同时赋予协同创新主体以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再协商权等.
不完全契约、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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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创新生态环境下的装备制造业竞争力转型升级与综合评价研究"项目编号:TJGL18-027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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