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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63/j.cnki.sdzs.2020.04.001

民法典人格权编性骚扰规制条款的解读

引用
性骚扰是行为人针对特定受害人的以性为内容的、有损他人人格利益的骚扰行为,认定性骚扰不需要以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其不限于工作领域,但不包含性犯罪行为在内.明晰性骚扰的内涵和特征,有助于准确认定性骚扰行为,避免不当妨碍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依据《民法典》第1210条,性骚扰具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针对特定的受害人.《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对于预防和防范性骚扰具有重要作用.但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对性骚扰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性骚扰、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

41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3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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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1-4403

32-10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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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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