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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63/j.cnki.sdzs.2020.01.008

论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理障碍及其破解

引用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能出台,原因很多,从法理层面来看,就是《宪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两个层面的一些法理障碍有待破解.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在力求破解这些法理障碍的研究中,具有一些创新性.首先在《宪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法理依据包括确立个人信息权能够防止权力异化以保障公民广泛自由权利的落实和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形成个人信息促进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其次根据在《宪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法理依据以及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比较研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总则部分需要确立的作为制定一般性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法理依据的三项基础性原则:个人信息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他合法利益相平衡原则;个人信息权保护标准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原则;个人信息权权利属性之精神权利为主、财产权利为辅原则.最后根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般性原则和具体规范的法理依据,对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补充相关条款提出了两项立法建议.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法理障碍、法理依据

41

D9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新时代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创新文化研究”;陈昌曙技术哲学发展基金资助科研项目“网络文化建设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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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1-4403

32-10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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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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