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19.06.007
论单位应享有环境权
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同公民享有环境权,但对于单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则存在四种否定意见:单位对环境要素无需求说、单位环境权实质为财产权利说、单位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矛盾说和环境权的公民人权限定说,这些理解均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所享有的"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存续和发展"的权利,不包括与环境相关的财产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对于单位的环境权益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来我国应当确认单位享有环境权.
环境权、环境权主体、单位环境权、法人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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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20-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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