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19.06.006
环境权的私法之维: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
环境权兼具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在法权构造上,环境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环境权的客体系指良好状态的环境,在权能方面环境权不具有支配权能.在体系安排上,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民法总则》并入民法典之时,环境权条款宜增设于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在制度供给上,应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明确自然人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得以自身对生态环境所享有的生态价值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如是,不仅能够避免环境权沦为缺乏裁判功能的"骨骼",而且可以激励人们参与环境保护,形成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从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环境权、人权、私权、绿色原则、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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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环境条款的民法表达研究"项目编号:19BF119
2020-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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